发布者:时间:2016/8/9 23:17:51浏览量:
专业(方向):建筑学(城乡规划) | ||
层次:专升本 | 形式:函授 | 学制:三年 |
一、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规划设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具备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从事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咨询等工作。具有从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园林景观系统规划的能力,适合进入各类设计院、政府或建设单位从事设计及管理工作,并能参与城乡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规划学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同时也为将来成为注册国家规划师提升考试能力。
二、专业培养规格
学习城乡规划设计的理论和方法,系统掌握建筑设计和城乡规划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较强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综合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的设计能力、独立思考及创新的能力,项目前期策划、协调解决城市问题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和图形处理;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三、主要课程教学说明
1.城市规划原理
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即:城市规划的任务,编制程序,了解城市规划法规和学科的发展方向。
2.城市规划设计(1)(2)
运用规划原理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工作。掌握综合分析城市问题,协调解决城市问题的能力,能参与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从事公共建筑群体及环境的规划设计。
3.建筑设计(1)(2)
运用建筑设计原理进行单一空间设计、单元空间组合的建筑,即:文化建筑、交通建筑、旅馆建筑等。理解和掌握建筑与自然环境、城市环境及社会人文环境的关系。
4.居住区规划
掌握居住区规划的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一居住区或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设计。
四、本方案的有关说明
1.公共课英语为考试课程,安排在第1、2学期完成,申请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须参加全省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2.职业资格考证说明
国家实行注册规划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规划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规划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申请参加一级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及报考科目参见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3.毕业设计在第五学期开始实施,安排教师指导完成。毕业设计以实际工程为设计内容,可以是经导师认可的学生当时在做的设计项目,也可以是导师安排的设计课题。
4.函授教育必须加强自学指导,应按自学学时数安排学习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每门课程作业次数不少于3次,设计课程作业次数1—2次)。
五、课程设置
课程类别 | 序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公共课 | 1 | 英语 | 6 |
2 | 哲学 | 2 | |
3 | 管理学 | 3 | |
4 | 大学语文 | 2 | |
5 | 学业规划与指导 | 0.5 | |
小计 | 13.5 | ||
学科基础课 | 5 | 阴影透视 | 3 |
6 | 建筑设计初步 | 3 | |
7 | 城市道路与交通 | 3 | |
8 | 城市工程系统规划 | 3 | |
小计 | 12 | ||
专业必修课 | 9 | 建筑设计 (1)(2) | 6 |
10 | 中外建筑史 | 6 | |
11 | 城市规划原理 | 4 | |
12 | 居住区规划 | 4 | |
13 | 园林规划设计 | 3 | |
14 | 城市规划设计(1)(2) | 6 | |
15 | 城市设计 | 3 | |
小计 | 32 | ||
专业选修课 | 16 | 城市经济学 | 3 |
17 | 城市社会学 | ||
18 | 城市生态学 | 3 | |
19 | 城市地理学 | ||
小计(四选二) | 6 | ||
实践环节 | 20 | 专业综合实践 | 2 |
毕业论文(设计) | 10 | ||
小计 | 12 | ||
合计 | 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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