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间:2016/8/25 22:19:31浏览量:
【基本要求】
1. 了解企业账务处理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2. 熟悉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
3. 掌握企业账务处理程序的种类
4. 掌握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5. 掌握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6. 掌握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账务处理程序概述
一、账务处理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账务处理程序,又称会计核算组织程 序或会计核算形式,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账簿组织和记账程序。账簿组织是指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记账程序是指由填制、审核原始凭证到填制、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财务报表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
科学、合理地选择账务处理程序的意义主要有:(1)有利于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加工过程的严密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有利于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3)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会计核算环节,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二、账务处理程序的种类
企业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等。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为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一)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指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再直接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二)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是指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定期根据记账凭证分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三)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是指根据记账凭证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再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的一种账务处理程序。
第二节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一、一般步骤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填制通用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6.期末,将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二、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一)特点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特点是直接根据记账凭证对总分类账进行逐笔登记。
(二)优缺点
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缺点是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
(三)适用范围
该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
第三节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一、汇总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汇总记账凭证是指对一段时期内同类记账凭证进行定期汇总而编制的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和汇总转账凭证,三种凭证有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汇总收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收款凭证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的借方进行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是在对各账户对应的贷方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收款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借方,并将汇总收款凭证上各账户贷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贷方。
(二)汇总付款凭证的编制
汇总付款凭证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进行编制。汇总付款凭证是在对各账户对应的借方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户的贷方,并将汇总付款凭证上各账户借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借方。
(三)汇总转账凭证的编制
汇总转账凭证通常根据所设置账户的贷方进行编制。汇总转账凭证是在对所设置账户相对应的借方账户分类之后,进行汇总编制。总分类账根据各汇总转账凭证的合计数进行登记,分别记入对应账户的总分类账户的贷方,并将汇总转账凭证上各账户借方的合计数分别记入有关总分类账户的借方。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的过程中贷方账户必须唯一,借方账户可一个或多个,即转账凭证必须一借一贷或多借一贷。
如果在一个月内某一贷方账户的转账凭证不多,可不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直接根据单个的转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二、一般步骤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填制通用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有关汇总记账凭证;
6.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将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三、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一)特点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特点是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汇总记账凭证,再根据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二)优缺点
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缺点是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的工作量较大,并且按每一贷方账户编制汇总转账凭证,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三)适用范围
该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第四节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
一、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方法
科目汇总表,又称记账凭证汇总表,是企业通常定期对全部记账凭证进行汇总后,按照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别列示各账户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的一种汇总凭证。科目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归类,定期汇总出每一个账户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汇总表的相关栏内。科目汇总表可每月编制一张,按旬汇总,也可每旬汇总一次编制一张。任何格式的科目汇总表,都只反映各个账户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一般步骤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6.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7.期末,将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8.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三、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内容
(一)特点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特点是先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以科目汇总表为依据登记总分类账。
(二)优缺点
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的优点是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易于理解,方便学习,并可做到试算平衡;缺点是科目汇总表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三)适用范围
该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第九章 财产清查
【基本要求】
1. 了解财产清查的意义与种类
2. 熟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3. 熟悉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4. 掌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5. 掌握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加强管理,以保证财产物资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体而言,财产清查的意义主要有:(1)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2)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3)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照清查范围分类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二)按照清查的时间分类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 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三)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又是财产物资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6)填制盘存清单;(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方法
由于货币资金、实物、往来款项的特点各有不同,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应采用与其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方法。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采用实地盘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与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相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簿记录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的清查一般在月末进行。
1.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将截止到清查日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都登记入账后,对发生的错账、漏账应及时查清更正,再与银行的对账单逐笔核对。如果二者余额相符,通常说明没有错误;如果二者余额不相符,则可能是企业或银行一方或双方记账过程有错误或者存在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未达账项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款记账,银行未收款未记账的款项;
(2)企业已付款记账,银行未付款未记账的款项;
(3)银行已收款记账,企业未收款未记账的款项;
(4)银行已付款记账,企业未付款未记账的款项。
上述任何一种未达账项的存在,都会使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开出的对账单的余额不符。所以,在与银行对账时首先应查明是否存在未达账项,如果存在未达账项,就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据以调节双方的账面余额,确定企业银行存款实有数。
2.银行存款清查的步骤
银行存款的清查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以结算凭证的种类、号码和金额为依据,逐日逐笔核对。凡双方都有记录的,用铅笔在金额旁打上记号“√“。
(2)找出未达账项(即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中没有打“√“的款项)。
(3)将日记账和对账单的月末余额及找出的未达账项填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计算出调整后的余额。
(4)将调整平衡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主管会计签章后,呈报开户银行。
凡有几个银行户头以及开设有外币存款户头的单位,应分别按存款户头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月底,应分别将各户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各户头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分别编制各户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以双方账面余额为基础,各自分别加上对方已收款入账而己方尚未入账的数额,减去对方已付款入账而己方尚未入账的数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作用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一种对账记录或对账工具,不能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依据,即不能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来调整银行存款账面记录,未达账项只有在收到有关凭证后才能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2)调节后的余额如果相等,通常说明企业和银行的账面记录一般没有错误,该余额通常为企业可以动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
(3)调节后的余额如果不相等,通常说明一方或双方记账有误,需进一步追查,查明原因后予以更正和处理。
二、实物资产的清查方法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清查就是对实物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所进行的清查。常用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
三、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和预收、预付款项等。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往来款项清查以后,将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单”,填列各项债权、债务的余额。对于有争执的款项以及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在报告单上详细列明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具体要求有:(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2)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3)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4)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与方法
对于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审批之前的处理
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填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对财产清查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 进行账务处理,填制有关记账凭证,登记有关账簿,并追回由于责任者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一)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及其处理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但固定资产盘盈和毁损分别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该账户属于双重性质的资产类账户,下设“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亏数、毁损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盈数;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亏及毁损数。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所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期末结账后没有余额。
(二)库存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库存现金盘盈的账务处理
库存现金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库存现金的入账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需要支付或退还他人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无法查明原因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库存现金盘亏的账务处理
库存现金盘亏时,应及时办理盘亏的确认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对于盘亏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即按其入账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存货盘亏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亏时,应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企业会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账,并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盈的固定资产通常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和盈余公积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2.固定资产盘亏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增值税和递延所得税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结算往来款项盘存的账务处理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未结算的往来款项,应及时清查。对于经查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则作为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企业通常应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对于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款项,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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