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5184考试中心时间:2015/10/22 19:31:46浏览量:
第十一章 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本战略方针是什么?【201007单选】
答:“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本战略方针。
2.【记忆】简述“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答:(1)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
(3)高度自治。
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00907简答】
答:特别行政区是: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它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4.简述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答:(1)负责管理与特殊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殊行政区行政升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殊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6.简述中央人民政府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1004单选、201104单选】
答:一、解释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修改权:
(1)《基本法》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大会。
(2)《基本法》规定: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7.简述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答:(1)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及其政府的双重责任。
(2)香港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无外国居留权不是参选条件,而是行政长官任职条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
除以上外,还必须:依法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就任时应向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8.简述行政长官的职权?
答:行政长官的职权:领导权、执行权、行使部分立法权、批准决定权、个事任免权、行使部分司法权、有权解散立法会。
9.简述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是什么?
答:(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10.香港、澳门都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香港是行政会议,澳门是行政会,它们不是决策机构,只是咨询机构。【200904单选】
11.简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能履行职务时的规定?
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香港应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澳门应在120日内产生。
12.【记忆】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200807多选】
答:(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三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
13.【记忆】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能?
答:(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14.《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没有规定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15.简述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廉政公署是调查一切违反各条例起伏不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依法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16.简述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审计署的职责:审核政府帐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帐项正确适当。
17.简述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务人员的晋升 (3)公务人员的薪金与福利 (4)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18.简述特别行政区公务员的任职资格?
答:公务员的任职资格: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某些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
19.简述特别行政区公务员的晋升条件?
答:行为良好;能力足够;经验丰富;学历相称。
20.简述立法会的产生、任期?
答:《香港基本法》规定外籍人士等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基本法规定,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第一届立法会按全国人大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方式产生;二、三届立法会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的方式产生;从第四届开始可以继续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办法产生。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为4年,澳门从第一届开始均为4年。
21.【记忆】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的权力?【201004单选、201107单选】
答:(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22.简述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产生、任职、职权?【201104多选】
答:(1)立法会主席的产生:通过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为15年。
(2)立法会主席的职权:主持会议、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3)立法以会议员的权利:质询权、立法提案权、豁免权。
23.【记忆】简述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 (香港)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24.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25.简述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
答:(1)香港的执业律师分为两类:大律师、律师。大律师又叫出庭律师,主要是盘问证人和陈词辩证。律师则是处理文件方面工作和开庭之前的筹备工作,有时也可在中下级法院出庭。高级法院以上受理的案子,只能由大律师出庭。但当事人打官司不能直接请大律师,必须先请律师,由律师去请大律师。
香港大律师公会管理大律师,香港律师公会管理律师。
(2)澳门的律师同样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类。大律师,即执业律师,是有资格独立开业,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独立处理日常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则被称为律师助理或法律代办,是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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