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4自学考试简介
发布者:时间:2014/6/20 0:25:13浏览量: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高等教育形式。它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作出的重要决策。
创建与发展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创建于本世纪80年代初,其性质、地位、任务、考试机构、学历水平、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待遇等均由国务院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和确认。
目前,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已发展成为规模大、范围大、层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组织机构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系统、协调管理体制的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和新型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机构先后开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外语单科水平考试、专业证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检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抽查考试、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考试等多种考试,并与国外著名大学合作举办了剑桥少年英语等证书考试。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报考人数即累计超过2600万人,已有180万人取得了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并辐射到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成为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成人进修与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系统,影响极广。
性 质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国家考试是它的核心。
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作为新型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任 务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选拔和培育人才。具体表现在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 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社会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
学历水平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属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中国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大学专科、本科和中专三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中专毕业证书、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等五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计);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大学专科、本科或中专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大专、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有中国全日制普通高等、中专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考试机构
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分省进行。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系统和工作系统,有一套科学严密的考试办法。因此,它能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密性和权威性,能通过国家考试有效地促进和指导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并严格地检验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具有覆盖全国的规模和巨大的容量。
1. 全国考委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最高考试机构为全国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中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专教育自学考试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考委。
2. 全国考办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仔细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办公室,负责全国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全国考办。
3. 专业委员会
全国考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质量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4. 省考委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中山大道69号。
5. 省考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简称省考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
6. 地市考委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7. 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
中国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中专自学考试的专业指导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全国考委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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