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时间:2014/5/24 17:00:36浏览量:
一、为适应我国医学事业发展对护理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护理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护理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护理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护理硕士专业学位。
二、“护理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Nursing Specialist”,简称MNS。
三、护理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护理问题,并具有较强的研究、教学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科型护理专门人才。
四、护理硕士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并已通过注册护士资格考试。
五、护理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护理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以培养学生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为主,同时注重培养研究能力和教学能力。
六、护理硕士培养模式采取以临床实践为主,辅以一定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
七、护理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护理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八、学位论文须与培养临床护理决策能力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护理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护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研究报告、个案研究等多种形式。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护理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九、临床实践与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护理硕士专业学位。
十、积极推进护理硕士专业学位与专业护士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十一、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2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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